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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12  点击量:

贺州学院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障我校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杜绝安全风险,确保参加实习教学师生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实习是指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实践教学,包括专业(课程、工业)见习、毕业(工业)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以及各种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章实习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由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学工处、保卫处予以配合;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职能部门职责

1.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实施监督。

2.学工处、保卫处参与学生实习教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调查、核实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3.教务处、学工处共同负责监督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二级学院职责

1.建立学生实习安全防控体系,负责对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进行实习动员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实习纪律教育。

2.负责与实习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与各实习基地签订长期安全责任协议书,组织本学院学生签订《贺州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协议书》。

3.配合教务处、学工处督促、检查本学院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习期间出现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

5.及时处理和上报实习安全事故。

第六条实习指导(带队)教师职责

1.负责本队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2.发生紧急事故时,担任实习队伍的应急总指挥,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协调、报警联络、抢救疏散、事故处置等工作。

3.在学生实习出发前,建立安全应急组织,落实安全工作负责人;同时加强本队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防火、防盗、人身安全、安全用电教育)、纪律教育、保密教育,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安全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在每个学生班(组)设立一名由教师或学生干部(责任心强的学生)担任安全保密监督员,负责每天检查安全保密执行情况(劳保用品穿、戴及实习日记记录情况)。

5.建立实习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

第三章学生实习安全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七条实习班(组)安全职责

1.在实习期间,协助、配合带队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紧急事故发生时,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应急总指挥做好紧急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校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纪律。服从实习单位、学校、实习队伍的管理。

2.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不乘坐无牌无照的交通工具,保管好钱、物和证件。

3.遵守实习地的地方性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和谐相处。野外实习学生应由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到危险地带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4.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

5.严禁私自组织实习人员进行与实习大纲和计划无关的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严禁私自外出、夜不归宿。外出应向带队教师或有关老师报告,经批准后,须结伴同行并随时保持联系,注意安全,尽快返回驻地并报告带队教师。

6.正确使用并爱护实习单位和住宿场所公共设备、设施。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应读懂使用说明书,并注意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

7.保障人身安全和资料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病等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水塘等地游泳。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8.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9.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经所在二级院审批后方可外出实习,遵守学校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经常向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不得与学校和指导教师中断联系。

10.实习学生必须与所在二级学院签订《贺州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协议书》,带队(指导)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贺州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协议书》的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第九条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失散时,应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与带队教师、其他教师、学生、熟人或110联系。带队教师未能在2小时内与失散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向二级学院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发生紧急事故时,受害或知情学生应及时向相关带队教师或相关老师报告,听从应急总指挥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本规定职责;在情势危急时可直接与公安、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联系,获取帮助。

第四章实习学生安全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应急组织机构由实习带队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疏散组、事故处置组等,指定各应急组组长,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及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应急识别。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紧急事故,启动应急机制,如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突发急病、抢劫、杀人、行凶、放火、绑架、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人员走失等。

第十三条应急报告。紧急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通过口信、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向带队教师、其他老师报告,在情势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报警联络组应向实习所在单位或食宿所在部门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报告应讲明紧急事故发生的具体地址、事故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

随时加强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应急总指挥和外部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

第十四条应急指挥。带队(指导)教师在知道紧急事故发生后,担任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对紧急事故的处置。必要时应联系好运送伤病员的车辆或当地法定部门,当有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故。

第十五条抢救。抢救组成员在知道紧急事故发生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和有关部门处置事故。

第十六条事故处置。事故处置组成员在知道紧急事故发生后,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

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安全转移。

当有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和部署,协助其进行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紧急事故调查处理后,带队教师应编制《紧急事故报告》,报送学校行政和保卫部门。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责任、需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第十八条调查与责任追究

1.紧急事故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学生和教师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纪律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二十一条: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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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10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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