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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资料

发布日期:2018-06-16  点击量:

教师资格认定资料

一、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在毕业当年的5月份向学校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要求是:
   在学校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参加了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身体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执行。
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2)支气管扩张病。过去患过支气管哮喘,现仍复发者。
 (3)开放性肺结核。
 (4)慢性肝炎活动期患者。
 (5)严重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
 (6)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严重侧弯、驼背。
 (7)面部畸形或面部有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痕、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8)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
二、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在毕业当年的5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申请及认定的条件。
   1.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
   2.教育理论考试合格。申请认定者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教育机构或指定的培训机构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要求修完相关教育理论课程,并通过全区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3.教学技能考试合格。主要评定申请人运用教育理论实施课堂教学的能力。通过说课、讲课等形式,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组织课堂教学的实际能力。申请人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试讲内容,在试讲时应向专家审查委员会提交试讲教案(一式三份)。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身体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执行。
   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2)支气管扩张病。过去患过支气管哮喘,现仍复发者。
 (3)开放性肺结核。
 (4)慢性肝炎活动期患者。
 (5)严重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
 (6)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严重侧弯、驼背。
 (7)面部畸形或面部有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痕、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8)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
三、申报材料的提交
   1.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5.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提供相应层次的全区统一考试的教育理论合格证复印件一份,通过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学技能考试成绩登记表;
   6.《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7.《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报名系统打印)。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须在获得相应的毕业证后方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与毕业生体检同时进行。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单独直接受理应届毕业生个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为每年5月份。
 (五)非师范生教育理论统一考试时间为每年3月30日和8月30日,网上报名时间每年为6月份和12月份。

   未尽事宜,参照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文件。